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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朱某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刑初59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农民。2013年6月因盗窃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3月3日被抓获,同月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6)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炯烨、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3日期间,被告人朱某在慈溪市横河镇宜青桥村其经营的“特约代理点宇凡通讯”店内,将自己从网上下载的淫秽视频文件通过电脑复制到顾客存储工具的方式,以每个文件0.3元至1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贩卖淫秽视频。2016年3月3日,马某、杨某、张某分别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朱某处下载淫秽视频文件共计70余个。当晚,被告人朱某在上述地点被慈溪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后民警对现场进行检查,当场查获作案用台式电脑1台,内存有疑似淫秽视频文件75个。经鉴定,上述疑似淫秽视频文件中有69个视频文件属于淫秽物品。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杨某、张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涉案相关照片、鉴定报告书及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朱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淫秽物品并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朱某供犯罪所用的台式电脑一台,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朱某供犯罪所用的台式电脑一台(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魏  燕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燕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