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执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38年10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54年2月生,汉族。被执行人牛某某,女,1951年6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刘、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0264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刘、牛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刘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阳县灯塔路营业所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长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