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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民初13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扬州市扬子江纺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瀛泰纺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扬子江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瀛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1333-2号原告扬州市扬子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武坚镇致富路48号。法定代表人戴粉红,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龙、凡颖,均系江苏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瀛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横江关边村路段南侧世贸纺织城A3座8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林南秋,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婉君,系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华,系广东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受理原告扬州市扬子江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瀛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瀛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企业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经审查,原告扬子江公司在本案立案后,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买卖合同复印件二份;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二份买卖合同内容,原、被告双方均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为广东佛山,且被告住所地亦在广东佛山。被告瀛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佛山市瀛泰纺织有限公司对管辖��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高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