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8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与农国亮、赵美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农国亮,赵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81执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住所地:广西靖西市。负责人李伟员,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农国亮,男,壮族,农民。被执行人赵美艳,女,壮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农国亮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靖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6)靖民一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农国亮等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39868.4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14元,申请执行费1998元。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农国亮等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对被执行人释法说理后,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0日自动履行本案的全部义务,据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6)桂1081执3号案以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堂文审判员 周义富审判员 李健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景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