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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时英、时磊、王秀侠与韩国柱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英,时磊,王秀侠,韩国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180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时英,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时磊,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秀侠,女,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韩国柱,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羁押于长春铁北监狱。上列当事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四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丧葬费2325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执行终结。本裁��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兴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贾 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