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3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21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赵朔,安国市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扈佳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