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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民申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裴淑兰与江西中医药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裴淑兰,江西中医药大学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民申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裴淑兰,女,汉族,1937年3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中医药大学。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明人,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严桂平,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何薇,该单位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裴淑兰因与被申请人江西中医药大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立受终字第1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裴淑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未仔细查明事实就认定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该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再审。裴淑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江西中医药大学提交意见称:裴淑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裴淑兰提出的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问题。查阅一、二审案卷可知,裴淑兰起诉时提出三项诉请:1、要求江西中医药大学按1980年5级升6级工资标准为其调工资;2、要求江西中医药大学按1983年6级升7级工资标准为其调工资;3、按1980年至2015年支付其工资差额与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据此,人民法院目前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仅为辞职争议、辞退争议、履行聘用合同争议三类,而本案裴淑兰提出的第一、二项诉请属于工资待遇调整要求,不属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范围。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本案裴淑兰提出的第三项诉请虽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但因其未提出具体诉请金额要求,属于诉请不明,亦不符合受理条件,故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并无不妥。综上,裴淑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裴淑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世军代理审判员  黄声敏代理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