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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民终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江门市南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北洪,陈锦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门市南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北洪,陈锦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南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锦旋。委托代理人:周育晶,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北洪,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614。委托代理人:李娴,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锦旋,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上诉人江门市南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北洪、原审被告陈锦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传票传唤江门市南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南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江门市南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门市南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江门市南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江门市南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原预交二审受理费18300元,超额交纳的受理费166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海审 判 员  刘邦中代理审判员  刘 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启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