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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5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杰与张新哲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张新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5251号申请执行人张杰,男,1997年1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新哲,男,1962年8月3日出生。张杰与张新哲抚养费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石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张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张新哲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无登记机动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石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张凤利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