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1744号原告高某某,女,生于1970年8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15日,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秋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