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20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1744号原告高某某,女,生于1970年8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15日,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秋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