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民初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马小勇与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绿洲社区东马楼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勇,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绿洲社区东马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270号之一原告:马小勇。委托代理人:王建宇,东营市东营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绿洲社区东马楼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占学,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明军。委托代理人:夏建设,该村村支部书记。原告马小勇诉被告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绿洲社区东马楼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康树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士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