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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悟执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汤勇、梁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勇,梁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执字第0022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远利,该××理事长。被执行人汤勇,居民。被执行人梁秀,居民。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勇、梁秀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汤勇、梁秀于2016年9月30前偿还借款10000元,2016年12月30前偿还借款10000元,下欠借款及利息于2017年12月30前付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终结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用家审判员  罗 辉审判员  张炜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