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兰鸿祥与张文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鸿祥,张文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85号原告兰鸿祥,男,汉族,1948年6月2日生,住河北省沧县。委托代理人杨朔之,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霞,女,汉族,1971年4月19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闫晓东,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兰鸿祥与被告张文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文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乔海平代理审判员 祁 伟代理审判员 陈 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 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