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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兰鸿祥与张文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鸿祥,张文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85号原告兰鸿祥,男,汉族,1948年6月2日生,住河北省沧县。委托代理人杨朔之,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霞,女,汉族,1971年4月19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闫晓东,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兰鸿祥与被告张文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文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乔海平代理审判员  祁 伟代理审判员  陈 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 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