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17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琼与重庆源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7798号原告李琼,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代理人梁志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源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88号6-4号。法定代表人刘东涛,董事。委托代理人赵佳,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艳红,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李琼诉重庆源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缴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琼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六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李琼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潘幼亭代理审判员 潘俊美代理审判员 甄少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成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