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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思博与段旭珍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博,段旭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1513号原告陈思博。被告段旭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思博诉被告段旭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思博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思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桂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