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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梁林英与胡雯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林英,胡雯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1302号原告:梁林英。委托代理人:陆畅言,嘉兴市天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雯君。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林英与被告胡雯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梁林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林英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林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50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原告梁林英负担。审判员 陈 旻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李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