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朱运河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运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646号罪犯朱运河,男,汉族,高中文化,1971年6月6日出生,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6日作出(2001)宿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运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一万二千四百四十八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7日作出(2003)苏刑执字第56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朱运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6年4月3日、2008年4月8日、2011年4月11日、2013年12月2日作出(2006)、(2008)、(2011)、(2013)宁刑执字第1245号、第1668号、第2530号、第920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运河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朱运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朱运河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一次监狱临时管控处分,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四千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临时管控审批表、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退赃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运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违纪,受到临时管控处分,大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运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