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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李颜菽与俞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颜菽,俞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80号申请执行人李颜菽。被执行人俞金。李颜菽与俞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吴开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俞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颜菽481440元及该款自2015年8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52元。因俞金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颜菽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俞金按生效判决支付48579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48579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俞金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俞金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本院司法拘留5日,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俞金于签订协议之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李颜菽100000元(已履行),余款385792元由被执行人俞金于2017年2月份之前还清,还款形式可以用龙虾、大闸蟹抵债,上述龙虾、大闸蟹的规格、质量由申请执行人认可,价格按市场批发价计算,还款数量由双方协商;被执行人俞金之妻金永仙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执行费由双方各半负担。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开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且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敏执行员 陈建军执行员 范志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春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