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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5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红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红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5261号原告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10号4幢208室。法定代表人郑晓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磊,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被告杨红伟,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原告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界城公司)与被告杨红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世界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磊,杨红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世界城公司诉称:杨红伟原在我公司从事停车场收费工作。2015年8月,我公司原停车场西坡道口由人工收费口改为自动收费口,停车场收费员岗位相应无设置需要。我公司与杨红伟签订劳动合同时依据的情形发生重大变更,无法继续履行,我公司向杨红伟提出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杨红伟不同意。我公司有权解除与杨红伟的劳动关系。现诉至法院,要求我公司不支付杨红伟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760元;2、2013年、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49.61元。杨红伟辩称:岗位的撤销与我没有关系。世界城公司说不用我了,且没有提前告知我。收费口确实关闭了,但是世界城公司还招聘了其他人。未休年假工资我不要了。世界城公司系违法解除,现不同意世界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1日,杨红伟至世界城公司工作。同日,世界城公司与杨红伟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杨红伟的工作岗位为车场收费。2015年8月31日,世界城公司因西坡道的收费口由人工收费改为自动收费,收费员编制缩减,解除与杨红伟的劳动关系。杨红伟的平均工资为1627元。杨红伟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世界城公司支付赔偿金等。仲裁委员会以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15428号裁决书裁决:1、世界城公司支付杨红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760元;2、世界城公司支付杨红伟2013年、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49.61元;3、驳回杨红伟其他仲裁请求。世界城公司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15428号裁决书、劳动合同书、地下车场管理方案调整通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世界城公司的车场收费口虽由人工收费变更为自动收费,但世界城公司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杨红伟进行协商,故世界城公司解除与杨红伟的劳动关系缺乏依据,应支付杨红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760元(1720元×4个月×2)。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杨红伟不再主张,本院不持异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杨红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万三千七百六十元。二、原告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杨红伟二○一三年、二○一五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一百四十九元六角一分。三、驳回原告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慧人民陪审员  张宝荣人民陪审员  杨林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新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