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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欣彤与被执行人马金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欣彤,马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616号申请执行人赵欣彤,女,1982年7月24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马金燕,女,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医院职工,住包头市稀土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赵欣彤与被执行人马金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包民一终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标为130000元,执行费185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金燕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俊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