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锡林郭勒盟春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康保县老嘎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锡林郭勒盟春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康保县老嘎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2005号申请执行人锡林郭勒盟春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胜,总经理。被执行人康保县老嘎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继武,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锡林郭勒盟春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康保县老嘎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民一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艳冬审判员 姜仲园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刚第2页共1页第3页共1页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