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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3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袁某甲与袁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袁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751号原告袁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袁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甲与被告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巧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