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6民初1079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刘玉玺,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树全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玉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5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好吃懒做,酗酒成性,不履行家庭义务,并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6月,原告曾向丰宁法院起诉离婚,经法庭调解,为给被告悔改的机会,原告撤诉,可原告撤诉后被告仍我行我素,不予悔改,更变本加厉,矛盾更加激化,原告无奈于2015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请与被告离婚并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5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因被告生活习惯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2012年6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后经法庭调解,在被告出据保证书的情况下,原告撤回起诉,原告撤诉后,原被告仍生气打架,夫妻关系无法调和,2015年7月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为此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诉请与被告离婚并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诉讼陈述及原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于2012年7月17日出据的保证书及证人证言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因被告生活习惯等致感情不和,被告曾于2012年起诉离婚后,被告表示不再喝酒,多干活,多挣钱,善待原告的婚前子女,可原告撤诉后,原被告之间关系仍未改善,仍经常生气打架,现夫妻矛盾无法调和,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并自愿放弃共同财产分割,本院应予准许。审理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树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