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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118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景军与天津勤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军,天津勤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118民初1979号原告王景军。委托代理人刘双双,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勤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杨家园村永联道99号。法定代表人程树茂,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莹,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景军诉被告天津勤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原告王景军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景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景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焦春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