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7102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南宁市西乡塘区上尧街道办事处陈东村民委员会二组与广西跃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西乡塘区上尧街道办事处陈东村民委员会二组,广西跃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7102民初106号原告南宁市西乡塘区上尧街道办事处陈东村民委员会二组。负责人陈耀培,该组队长。委托代理人付卫江,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雯,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跃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法定代表人李浩铭,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傅捷,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西乡塘区上尧街道办事处陈东村民委员会二组(以下简称陈东村二组)诉被告广西跃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东村二组于2016年4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东村二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西乡塘区上尧街道办事处陈东村民委员会二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南宁市西乡塘区上尧街道办事处陈东村民委员会二组负担,余款6400元退回原告南宁市西乡塘区上尧街道办事处陈东村民委员会二组。审 判 长 邓立新审 判 员 杜金泽代理审判员 廖俊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宾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