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太原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华泰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财保28号申请人太原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体育路7号。法定代表人张元桃,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太原华泰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高新区长治路409号科慧大厦六层。法定代表人王长青,总经理。申请人太原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太原华泰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太原华泰医院有限公司146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太原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太原华泰医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或查封曹静为太原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而提供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太原华泰医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600万元,如款项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或查封曹静为太原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而提供的担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瑞青审 判 员 李国虎代理审判员 董超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子芸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4月28日。评议地点:本院二楼203室参加人:审判长杨瑞青,审判员李国虎、董超格。记录人:书记员贺子芸评议记录:太原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华泰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李(案情介绍略):申请人太原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太原华泰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太原华泰医院有限公司146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太原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太原华泰医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或查封曹静为太原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而提供的担保财产。董:证据充分,可以财产保全。杨:证据充分,可以财产保全。评议结果:一、冻结被申请人太原华泰医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600万元,如款项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或查封曹静为太原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而提供的担保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