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02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贺天仁与袁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天仁,袁建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412号原告贺天仁。被告袁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天仁与被告袁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天仁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天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交。审判长 李晓红审判员 岳天和审判员 郭贵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