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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贺天仁与袁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天仁,袁建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412号原告贺天仁。被告袁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天仁与被告袁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天仁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天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交。审判长  李晓红审判员  岳天和审判员  郭贵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