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4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郝鹏与天津凯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鹏,天津凯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4109号原告郝鹏。被告天津凯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蓟县渔阳镇迎宾大街南侧。法定代表人陈朝春,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鹏诉被告天津凯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鹏撤回起诉。诉讼费11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玉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继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