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05执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丰隆置业(湖州)有限公司与庄泉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隆置业(湖州)有限公司,庄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05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丰隆置业(湖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法定代表人:赖小薇,董事长。被执行人:庄泉荣,。申请执行人丰隆置业(湖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庄泉荣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湖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湖仲(2014)裁字第70号裁决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函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据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执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惠明审 判 员 杨言军代理审判员 朱国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鲍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