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025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初1172号原告杨某某,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资阳市雁江区人,农村居民。被告吴某,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吴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由审判员杨远秀、人民陪审员李菊芳、王化德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杨远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辰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