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5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初1172号原告杨某某,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资阳市雁江区人,农村居民。被告吴某,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吴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由审判员杨远秀、人民陪审员李菊芳、王化德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杨远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辰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