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晓琴与王建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琴,王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633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琴。被执行人王建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建平发出(2016)浙0127执6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然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王建平名下浙A轿车一辆进行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文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少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