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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晓琴与王建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琴,王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633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琴。被执行人王建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建平发出(2016)浙0127执6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然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王建平名下浙A轿车一辆进行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文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少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