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22民督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上栗县黄记鞭炮纸经营部、黄文平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栗县黄记鞭炮纸经营部,黄文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赣0322民督16号申请人上栗县黄记鞭炮纸经营部,住所地上栗县金山镇金山村。负责人黄文蔚,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上栗县黄记鞭炮纸经营部业主,住萍乡市。被申请人黄文平,男,汉族,上栗县人,个体户,住上栗县。申请人上栗县黄记鞭炮纸经营部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黄文萍偿还所欠申请人鞭炮纸款1446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黄文萍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上栗县黄记鞭炮纸经营部鞭炮纸款1446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债务人如有异议,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在规定期间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缪从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