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启执字第03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尹永华与王健东、彭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永华,王健东,彭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3556号申请执行人尹永华。被执行人王健东。被执行人彭振华。申请执行人尹永华与被执行人王健东、彭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启吕初字第00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王健东、彭振华应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尹永华240700元,并由被执行人王健东、彭振华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245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健东名下苏F×××××汽车一辆,经向银行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地址不明。本院于将被执行人王健东、彭振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启吕初字第00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韩雪斌执行员 施 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