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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8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借款合同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8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龙坪镇。被申请人马某某,女,1966年12月8日生,回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龙坪镇,系下岗职工。罗甸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的(2010)罗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某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部分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1年6月26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完全履行偿还义务,权利人杨某某又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马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罗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世富审判员  王智本审判员  冉瑞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