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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争春与蒋卫东、马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争春,蒋卫东,马天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213号原告王争春。委托代理人樊巧云,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东霞,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卫东。被告马天虹。原告王争春与被告蒋卫东、马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沫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龙云、张建红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争春及其委托代理人樊巧云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始,被告蒋卫东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截止2013年2月9日,被告蒋卫东向原告借款合计100万元,由被告蒋卫东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于2013年5月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蒋卫东、马天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9日,被告蒋卫东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原告100万元,于2013年5月份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蒋卫东未依约还款,原告索要无着,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条、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婚姻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蒋卫东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有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蒋卫东未依约还款,原告要求被告蒋卫东返还借款10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被告蒋卫东个人债务,故应视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卫东、马天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争春借款1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3800元,公告费600,合计14400元,由被告蒋卫东、马天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沫人民陪审员  张龙云人民陪审员  张建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曾晓青书 记 员  阎蓓蓓附:上诉须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