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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汤惠忠与杨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惠忠,杨建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4民初1142号原告:汤惠忠。被告:杨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惠忠与被告杨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汤惠忠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惠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惠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丽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凯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