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汤惠忠与杨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惠忠,杨建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4民初1142号原告:汤惠忠。被告:杨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惠忠与被告杨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汤惠忠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惠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惠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丽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凯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