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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23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玉萍与李发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3民初979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1986年9月11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住榆中县韦营乡李家坪村137号。身份证号62012319860911772X。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73年8月16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住榆中县园子岔乡柏木村小柏木社5号。身份证号620123197308168510。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审判员  丁卫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海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