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752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幸幸诉被告宫介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