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21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752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幸幸诉被告宫介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