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田泽光与田清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泽光,田清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347号原告:田泽光,男,生于1973年9月19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被告:田清显,男,生于1966年11月12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泽光与被告田清显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法庭调解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泽光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泽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洪龙人民陪审员 刘学朝人民陪审员 代 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