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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6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振起与李全顺、高云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起,李全顺,高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6764号申请执行人李振起。被执行人李全顺。被执行人高云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滦民初字第010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全顺及其妻子、高云祥及其妻子在银行的存款200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全顺及其妻子、高云祥及其妻子相当于200万元及利息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李全顺、高云翔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浦连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