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03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营口泰斗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迟国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泰斗贸易有限公司,迟国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03民初786号原告营口泰斗贸易有限公司,现住营口市西市区科园路36号。法定代表人张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莉,系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迟国伟,男,1959年5月26日出生,现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原告营口泰斗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迟国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当事人对权利的自我处分,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口泰斗贸易有限公司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王惠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