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河南巨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中山市共塑五金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巨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中山市共塑五金塑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888号原告河南巨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巨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东省中山市共塑五金塑料厂。负责人蒙远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巨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中山市共塑五金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巨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巨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巨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巨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胜勤代理审判员 李志攀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