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05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惠彩玲与杨岩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彩玲,杨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5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惠彩玲,女,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喀喇沁旗。被执行人杨岩,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惠彩玲与被执行人杨岩侵权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喀民初字第3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案件标的款351516元,执行费已经加纳。被执行人杨岩2015年6月8日给付申请人标的款80000.00元,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余款271516.00元。经本院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表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喀民初字第3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喀民初字第3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东审判员 刘奇芳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