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11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公忠因与被执行人王尔锋、王兆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公忠,王尔锋,王兆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11执355号申请执行人袁公忠,男,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王尔锋,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王兆福,男,汉族,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袁公忠因与被执行人王尔锋、王兆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4)晋民初字第19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借款269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2)案件受理费、公告费5686元;(3)执行费3925元。由于被执行人王尔锋、王兆福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院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尔锋、王兆福相当执行标的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琴执行员 佘姚超执行员 谢延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荣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