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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财保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安怀栋、李留兰等与刘清龙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怀栋,李留兰,陈艳敏,安某,刘清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财保196号之一申请人安怀栋,男,196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冠县,系安宁之父。申请人李留兰,女,196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冠县,系安宁之母。申请人陈艳敏,女,198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冠县,系安宁之妻。申请人安某。法定代理人陈艳敏,女,198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后唐固村510号。系安某之母。被申请人刘清龙,男,196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冠县。上述申请人之亲属安宁(已死亡)与被申请人刘清龙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冠县陶然居北区十五号楼四单元302室的楼房,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冠县陶然居北区十五号楼四单元302室的楼房。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