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财保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安怀栋、李留兰等与刘清龙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怀栋,李留兰,陈艳敏,安某,刘清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财保196号之一申请人安怀栋,男,196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冠县,系安宁之父。申请人李留兰,女,196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冠县,系安宁之母。申请人陈艳敏,女,198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冠县,系安宁之妻。申请人安某。法定代理人陈艳敏,女,198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后唐固村510号。系安某之母。被申请人刘清龙,男,196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冠县。上述申请人之亲属安宁(已死亡)与被申请人刘清龙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冠县陶然居北区十五号楼四单元302室的楼房,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冠县陶然居北区十五号楼四单元302室的楼房。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