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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16年民初18号绿标房地产公司与林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绿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8号原告襄阳市绿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标房地产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康大道。法定代表人谢炳昌,绿标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燕燕、魏东,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林珍,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绿标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林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标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绿标房地产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标房地产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绿标房地产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方望代理审判员  邓新忠人民陪审员  张露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丹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