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再旺与郑强、蔡加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再旺,郑强,蔡加菜,叶国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1185号原告:杨再旺。被告:郑强。被告:蔡加菜。被告:叶国妙。原告杨再旺为与被告郑强、蔡加菜、叶国妙民间借贷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再旺以被告郑强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由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郑强、蔡加菜、叶国妙的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再旺撤回对被告郑强、蔡加菜、叶国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杨再旺负担。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