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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刑更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267邹赣辉刑罚执行变更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赣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267号罪犯邹赣辉。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2)干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赣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吉中刑二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10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26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邹赣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10月至2016年1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6次、单项表扬2次、禁闭处分1次。建议本院对罪犯邹赣辉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邹赣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10月至2016年1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6次、单项表扬2次、禁闭处分1次。该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等证据证实。本案审理期间,罪犯邹赣辉缴纳原判罚金10000元,该事实有江西省罚没票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邹赣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积极履行原判财产刑,依法适当放宽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赣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涂 强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