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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4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明泽、龚振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泽,龚振捷,黄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4执218号申请执行人李明泽,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龚振捷,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黄燕华,女,1987年11月7日出生,壮族户籍地贵港市覃塘区,现住贵港市覃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泽与被执行人龚振捷、黄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明泽对被执行人龚振捷所有的位于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836号中银大厦1栋8层807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该套房产已由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处置。现本案委托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4执21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子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