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贺兴明与周电平、何士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兴明,周电平,何士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825号原告贺兴明,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罗先利,十堰市张湾区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的权利。被告周电平(又名周殿平)。被告何士兵,十堰市张湾区柳家河村村委会村支部书记。原告贺兴明诉被告周电平、何士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2016年3月28日,原告贺兴明申请庭外和解,扣除审限一个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兴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电平、何士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贺兴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兴明撤回对被告周电平、何士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贺兴明负担。审判员 喻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知雨 来源:百度“”